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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法》学习重点

作者:刘辉芬 陈晓 来源:新希望集团网站 日期:2009年12月17日 08:34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这句人们常挂在口头的谚语,说明了食品安全的重要性。食品安全法的施行,对于防止、控制、减少和消除食品污染以及食品中有害因素对人体的危害,预防和控制食源性疾病的发生,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食品安全法》重点解读
 
(一)有关“总则”的几个重点
 
1、食品安全的概念
世界卫生组织(WHO)定义:食品安全(foodsafety)是指“食物中有毒、有害物质对人体健康影响的公共卫生问题”
 
2、食品安全与食品卫生的概念区别
食品安全:对食品按其原定用途进行制作和食用时不会使消费者受害的一种担保。
食品卫生:为确保食品安全性和适合性在食物链的所有阶段必须采取的一切条件和措施。
 
3、立法目的
“为了防止、控制和消除食品污染以及食品中有害因素对人体的危害,预防和减少食源性疾病的发生,保证食品安全,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增强人民群众体质,制定本法。”
 
(二)建立全程监管体系
 
《食品安全法》第四条至第六条规定,国务院设立食品安全委员会。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承担食品安全综合协调职责,国务院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别对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分析:明确了工商部门的法定职责:加大流通环节食品质量监管和日常巡查力度,监督食品经营者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加强对食品包装、标志、生产日期、保质期等的监督检查,强化对不合格食品退市的跟踪监管,严格规范食品销售行为,增加了工商部门对食品流通许可证的发放和管理等。按照《食品卫生法》规定,散装食品要注明保质期;保健食品宣传不得涉及治疗功能;对经营者的义务也做了明确规定,即不设立“进货台账”的经营户同样要受到严格惩罚。
 
质监部门:严格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管好食品源头、管好“厂门”,严控生产许可;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不得实施免检,质监部门应当对食品生产企业的产品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抽样检验;规定了食品召回制度,食品生产者生产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应当立即停止生产,召回已经上市销售的食品,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召回和通知情况。食品生产者应当对召回的食品采取补救、无害化处理、销毁等措施,并将食品召回和处理情况向县级以上质监部门报告。
 
(三)建立风险评估监测制度
 
《食品安全法》第二章用了整整一章七条的篇幅规定了国家建立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制度,要求对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以及食品中的有害因素进行监测;对食品、食品添加剂中生物性、物理性和化学性危害进行风险评估。
 
分析: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与评估是一个长期的、动态的机制,除了监管机构外,广大消费者也有权及时举报食品安全事故和食品安全隐患,进而启动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与评估程序。
 
(四)统一食品国家标准
 
《食品安全法》第三章用了整整一章九条的篇幅明确了统一制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原则。要求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对现行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食品卫生标准、食品质量标准和有关食品的行业标准中强制执行的标准予以整合,统一公布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分析:卫生部门统一制定,标准化委员会统一编号,并且规定为强制性标准;动态调整,食品安全中的安全隐患有可能随着科技的发展,不断显现出来,制定食品安全标准要基于动态的食品安全监测和评估结果;以人为本,科学合理,安全可靠,消费者在标准制定过程中享有话语权;鼓励企业制定严于、高于国家、地方标准的企业标准,追求卓越,见贤思齐。
 
(五)严格餐饮企业监管
 
《食品安全法》从第二十九条,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食品流通许可、餐饮服务许可。
 
分析:从6月1日起,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开办前必须申办三个证件:食品生产许可证,由质监部门颁发;食品流通许可证,由工商部门颁发;餐饮服务许可证,由药监部门颁发。从而取代了以前单一的“食品卫生许可证”。三证分别对应生产、流通、销售三个环节,哪个环节出现问题,相应部门需对此承担监管责任。据悉,6月1日前办理的老版卫生许可证可继续沿用,到期后需更换新版三证。办理新版的三证,准入条件很高,比如经营场所、人员卫生、行业制度等都有要求。
 
(六)食品添加剂使用更规范
 
《食品安全法》从第四十三到第四十八条,共用了六条条文来规范食品添加剂的生产和应用,可见对添加剂问题的重视程度。
 
分析:《食品安全法》强调了国家对食品添加剂的生产实行许可制度,没有经过许可的,不可以作为添加剂来添加。同时又进一步规定,食品添加剂应该在技术上确有必要,而且经过风险评估证明安全可靠。
 
(七)保健食品监管严
 
《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国家对声称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实行严格监管。声称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不得对人体产生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其标签、说明书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内容必须真实,应当载明适宜人群、不适宜人群、功效成分或者标志性成分及其含量等;产品的功能和成分必须与标签、说明书相一致。
 
分析:《食品安全法》规定宣传过程中就不能说“服用后能预防、治疗什么什么疾病”,这减少了消费者受宣传误导而受骗上当的危险。
 
(八)“问题食品”要召回
 
《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国家建立食品召回制度,食品生产者发现其生产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应当立即停止生产,召回已经上市销售的食品,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召回和通知情况。
 
分析: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未依照本条规定召回或者停止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县级以上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经营。
 
(九)明星代言要担责
 
《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个人在虚假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食品,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分析:该条款对食品广告中的虚假广告,加大了自然人的法律责任,明确规定了社会团体、其他组织和个人要承担连带责任,其中“个人”包括虚假广告代言人和虚假广告参与人。该条款从广告的制作、发布、代言上加大了个人的法律责任,这也是对目前愈演愈烈的虚假广告、明星不负责任代言的遏制。
 
(十)任何食品都不能免检
 
《食品安全法》从第六十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不得实施免检。县级以上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食品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抽样检验。进行抽样检验,应当购买抽取的样品,不收取检验费和其他任何费用。
 
分析:“免检”并不一定都是安全的,有时它会麻痹消费者,同时,质检部门由于该企业既往“产品质量长期稳定”而予以免检,很容易导致企业在没有监督的情况下,放松对自身的质量要求。
 
(十一)强调领导负总责
 
《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中未履行职责,本行政区域出现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
 
分析:该条款对国家机关提出了严格的要求,执法机构在违背法定职责的时候,要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包括追究领导人的责任。
 
(十二)损一罚十震慑大
 
《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
 
分析:该条款规定的是先赔再罚,又赔又罚,是填平式赔偿与惩罚性赔偿相结合。消费者除了要求赔偿实际损失(包括原始损失如医疗费、误工费以及派生损失如律师费、诉讼费及其他合理支出)之后,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追加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
 
(十三)民事赔偿要优先
 
《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七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款、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同时支付时,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分析:该条款规定在民事赔偿、行政赔偿和罚金逐一清偿的时候,民事赔偿优先,充分体现了以人为本,尊重生命健康的理念。
 
《食品安全法》对企业的要求
 
企业承担第一责任,因为食品是生产出来而不是监管出来的。作为食品企业,在贯彻执行《食品安全法》时应当落实或遵守哪些法律规定来履行责任、确保食品安全?现归纳出以下十二个方面:
 
(一)严格遵守市场准入关
 
从事食品生产,必须按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取得生产许可以后方能从事食品的生产和经营,即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要有相适应的生产、包装、储存的场所。要有与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设备和设施,要有与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技术人员、专业人员,同时还要有合理的生产布局和工艺流程,符合了以上要求,才可以发生产许可。
 
(二)食品的添加剂生产要取得许可
 
生产者必须在许可范围内才能使用添加剂。哪怕企业对某添加剂做了一千次试验证明对人体无害,只要该物质未获得许可,擅自添加就是违法行为。
 
(三)增强诚信意识
 
要求广告、宣传真实、可信,不能虚假、夸大。
 
(四)建立健全管理制度
 
管理制度内容主要包括加强对职工的培训,严格对食品进行检验,同时还要积极的推行先进的管理制度。比如说采取GMP认证、HACCP关键控制点等管理要求。
 
(五)严格执行从业健康制度
 
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的人员,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六)企业应加强种植养殖基地管理,从源头上确保食品安全
 
按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原料种植养殖基地应当向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备案。该规定进一步明确了检验检疫部门对出口食品企业原料种植养殖基地的监督职责,同时也从法律上对出口食品加工原料必须来自检验检疫备案基地做出强制性规定,因此出口食品企业应早做准备,立即着手建立并不断完善自有原料基地建设。
 
(七)必须要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食品生产企业所进的食品的原料、添加剂、食品的相关产品,必须要进行查验。如果没有合格证或检验证书,还要进行检验,同时要记录在案,并且按照法律规定,保存期不得少于两年。
 
(八)建立食品的出厂检验和记录制度
 
法律规定,食品生产加工要出厂销售就必须要检验。自己有能力检验的自己检验,自己没有能力检验的,可以委托有资质的实验室帮助检验,检验的记录也要保存不得少于两年。
 
(九)严格执行食品标识和标签制度
 
散装的食品要标识,预包装的食品要有标签,对你的厂名、厂址、品种、数量、规格各方面,按照法律的规定,能够建立起对产品的可追溯的基本的要求。
 
(十)严格执行《食品安全法》新创设的一个食品召回制度
 
如果食品经营企业发现你的生产食品不符合安全标准,那就应当停止生产,通知相关的食品经营者、销售者、消费者,并且将召回的情况做记录。如果没有主动召回,政府部门将依法责令强制召回。因此,企业必须进一步完善台账、批号等信息制度,强化食品的溯源管理。
 
(十一)制定食品安全事故的处置方案
 
制定防范食品安全事故的各项措施,并定时全面检查,及时来消除食品安全隐患。
 
(十二)企业应诚信经营,加强自律
 
《食品安全法》弱化了事前监督的准入强制性检查,将行政监管的重心后移,提高了行政效能,并强化了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的社会责任和主体意识。同时规定,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应建立和公布食品经营者的信誉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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